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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15-0554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2-16
发文机关: 原市政府法制办 有效性: 2018-12-16 有效
关键词: 莱阳 中小企业 统一登记号: LYDR-2015-0020005
体裁分类: 通知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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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R-2015-0020005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阳市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政办发〔2015〕1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省烟驻莱各单位:

《莱阳市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阳市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烟台市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助保贷”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贷”业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原则上企业每年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5%缴纳,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由政府认定,“助保贷”业务管理机构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助保贷”业务管理机构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对合作银行为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为合作银行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5%。

第七条  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贷款利率按照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合作银行未经政府“助保贷”业务管理机构复函确认同意办理的业务和违反国家法律及金融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中小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三条  “助保贷”业务存续的期间至贷款企业对合作银行的最后一笔助保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助保贷”业务终止,合作银行先将政府风险补偿金退还,其次将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按比例退还贷款企业。若贷款企业结清本息后不再申请 “助保贷”业务,该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为负责中小企业“助保贷”信贷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合作银行负责签订“助保贷”信贷业务合作协议,负责“中小企业池”的组成产生。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委托和协助合作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债务追偿,负责“助保金池”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企业风险补偿资格,负责与合作银行加强贷后监督管理,对“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政府补偿资金、合作银行的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分担比例。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负责执行受理准入、客户调查、客户评价、贷款申报、贷款审批、审查备案、收缴助保金、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档案管理等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负责对逾期贷款进行债务追偿,负责与市金融办加强贷后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贷款对象是市金融办公布的“中小企业池”中企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在80%以上,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六)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七)例外情况按照合作银行核准的信贷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将《“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报市金融办备案,经市金融办复函同意,再确定是否贷款。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及时报市金融办。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规定缴纳助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中小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发生逾期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通知市金融办,逾期达到1个月时,市金融办5个工作日内发函同意,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

第二十四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金融办发函提出补偿申请,经市金融办复函同意,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摊,分担比例各为50%。如需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政府承诺额度,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和政府补偿、银行分摊补偿后,市金融办委托合作银行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其次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和合作银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助保贷”业务管理领导小组,做好贷款企业贷前、贷中、贷后的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助保金池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用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第二十八条  建立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合作银行建立“助保贷”业务信贷台帐,每笔贷款业务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费用收取均及时登录台帐,并定期检查核实。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通报上月“助保贷”业务信贷台帐、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由专人负责,联合合作银行做好“助保贷”业务运转、助保金池资金使用和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贷款企业进行检查,了解企业资金流向和生产经营状况,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协商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和贷后管理。要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在每年度终,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估情况向市金融办通报,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保证“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严禁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恶意串通,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专项担保资金的行为,由市金融办和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市金融办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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