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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16-11402 主题分类: 工业、信息化、无线电、交通,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9-28
发文机关: 原市政府法制办 有效性: 2020-12-31 有效
关键词: 莱阳 安全生产 统一登记号: LYDR-2016-002001
体裁分类: 通知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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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R-2016-002001


莱政办发〔2016〕29号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阳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省烟驻莱各单位:

《莱阳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莱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莱阳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和《莱阳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阳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依据风险大小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有关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当地镇街(管委)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向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上级部门接到属于下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后,应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逐级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镇街(管委)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如所在地相关部门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再向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查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需要延期办结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以及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举报调查结束后 10 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承办科室或转交的下级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进行督办: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2个或2个以上下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的;

(六)举报查处工作进展缓慢或迟迟不予查处的;

(七)督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举报事项的督办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督办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三)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督办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由市政府按照管辖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谁查处、谁奖励”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协助调查等情况,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人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报其他一般事项的举报人,给予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

第十八条  市政府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严肃查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莱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镇街(管委)、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指由莱阳市政府或莱阳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与镇街(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莱阳市管辖企业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各镇街(管委)管辖区域、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领域)以及市管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三)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的;

(七)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八)国务院、省、烟及莱阳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的;

(九)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十)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十一)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市安委会主任或约谈事项涉及行业(领域)分管副主任签发;对镇街(管委)、市政府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市管辖企业负责人的约谈通知,可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条  需要约谈镇街(管委)、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需要约谈镇街(管委)、市政府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市管辖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通知要求,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明确下步工作打算。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莱阳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烟台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莱阳市级“黑名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发生一般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符合《烟台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对口上报烟台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

(四)信息公布。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纳入本级管理的“黑名单”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改、经信、人社、国土、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建设、国税、地税、工会、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镇街(管委)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或指定下级部门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市,或跨县市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市的“黑名单”管理,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烟台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每半年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月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跟踪督查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  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镇街(管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被列入国家、省、烟台级管理“黑名单”的,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被列入市级管理“黑名单”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先进评选。

第十条  市政府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3.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附件1.2.3.pdf

莱政办发〔2016〕29号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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