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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7226B/2017-10922 成文日期: 2017-06-08
发布机构: 莱阳市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莱阳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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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阳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实施单位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  频 次备注
1莱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系统企业1.对交通运输系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2.对交通运输系统行管部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六)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2莱阳市交通运输局涉路工程及非公路标志监督管理涉路工程建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相对人对已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三十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护路林更新采伐等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3莱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企业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4莱阳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巡查公民、企业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巡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5莱阳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站驻站管理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站场驻站管理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鲁交运〔2006〕47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一、二级客运站及有必要的其他客运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设置驻站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驻站办),派驻运输管理人员,实施驻站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内客运站,应由所在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运输管理人员,设置驻站办;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客运站,应由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运输管理人员,设置驻站办。三级及其以下客运站驻站运输管理人员派驻和机构设置,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九条 驻站管理应遵循“督察、指导、协调、服务”  的工作方针。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进站经营客车的经营资格、营运证件;(三)监督客运站与进站管运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客运站编制的客运运行计划,调解纠纷、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制止站外揽客、停车,纠正查处违章经营行为;(五)指导客运站组织好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及重大运输任务的运力调配;(六)负责道路客运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发放、管理制度、监督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七)监督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制止扰乱运价及收费标准等违章行为;(八)指导监督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做好旅客安全运输工作,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6莱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运政管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相对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运输部第6号,2012年3月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7莱阳市交通运输局对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民、企业对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  2004年8月修订)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8莱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监督检查、巡查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对人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1.《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护路林更新采伐等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  “路产 ”)的行政管理。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9莱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路政管理超限运输行为相对人从事道路运输中货运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10莱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公路工程从业单位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7、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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