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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向社会征求《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18-12-17 至 2019-01-20
征集单位:
莱阳市烟草公司
公告内容: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修订实施的《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莱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迫切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重新合理布局。

《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从2018年9月份开始,莱阳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居民消费能力、交通状况、零售点分布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9年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们。

 

联系电话:0535-7214324

电子邮箱:yt-lyzmk@sd-tobacco.com.cn









     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莱阳市卷烟经营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卷烟零售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莱阳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均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莱阳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布局标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利。

(二)便民原则

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吸食需求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零售点网络,保障消费者在产生消费需求的时段,就近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保证消费需求。

(三)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双下岗人员、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经营的,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并予以优先受理。

(四)先申请原则

同一区域范围内,多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受理先后顺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

(五)集体讨论原则

为确保本规定的广泛适用性,对因不可预测因素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政府统一规划、建制改革等),且本规定无法及时修订时,须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经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后决定,讨论及决定过程的会议记录,由莱阳市烟草专卖局存档备查。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主要分为申请人标准、经营场所标准、经营资金标准、经营地域标准四类,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应同时符合四类标准。

(一)申请人标准

1.申请人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或一年以上(含一年)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标准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农村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城区、乡镇驻地和其他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实际经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含仓储和办公区域等辅助场所及设施。

3.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摆放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

4.经营场所是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

5.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申请人拥有的房产必须具有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进行经营的必须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并提供所租用房产权属证明。将住宅或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约的规定。

(三)经营资金标准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参考2012年全年不同区域平均单次订货金额,确定农村零售户的经营资金不得少于5000元,城区、乡镇驻地和其他零售户的经营资金不得少于10000元。

(四)各区域布局标准

1.一般街道: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20米。

2.繁华商业街道: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20米或在100米范围内不超过5个,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10米。

3.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小区和开放小区。封闭小区是指有围墙或楼房将小区与外界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小区。封闭和开放小区内根据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每2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且小区内的各零售点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封闭小区外围的门面,连通小区内外的,受所在路段间距规定限制,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与小区内不连通的和开放小区外的沿街门面房按第1、2项执行。

4.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零售、批发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总量不得超过5个,并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七条(一)(二)(三)项和其他相关条文规定,不得集中经营,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5.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区域,同方向(指同侧)100米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户,两零售点的间距最低不得少于3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20米。

6.汽车、火车站候车厅(院)、医院、糖酒公司周边等地段卷烟零售点在原有的基础上不再增加,各地段最终不超过5个卷烟零售点。

7.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

8.高等院校内根据需要设置卷烟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9.240人以内的行政村(含自然村)可以设一个零售点,超过240人的行政村(含自然村),每超24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10.封闭式建筑工地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11.对于被政府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地域,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

12.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应遵循“一店一证”原则。

13.沿街门面房或经营条件明显优于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的申请人,除间距或人口数量规定外,其他均符合相关条件的,由申请人协商利害关系人并书面同意后,提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物:

(一)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营业规模在8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营业面积在26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及购物中心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军烈属、双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适当放宽办证条件,但应当不低于本标准规定数据的50%,且每人仅限办一个零售点,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企业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2.经营化工、化肥、农药、烟花爆竹、油漆、药品等有毒有害有异味、及其他易燃、易爆产品的场所。

3.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三)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的校内及出入口可通行距离110米半径范围内的(设在学校家属区内除外);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公安、工商等)处罚二次以上(含二次),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上述第(四)项到第(七)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直系亲属或财产共有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外地籍个体工商户,无我市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二)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等;

(三)以批发、回收礼品为名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地下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五)主营五金机电、车辆维修、美容美发、打字复印、建材、彩票、化妆品、保健品等与经营百货、副食品、餐饮无关的场所;

(六)经营规模较小的餐饮店,小型旅馆,招待所,休闲娱乐场所以及浴室、足疗店等服务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在26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五十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有下列情形不予延续:

1.未按规定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或未按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

2.因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可行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位于违法建设和临时建筑内的零售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经营地址变更,重新申领的,应当符合本规定。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但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拟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无违法行为的,应重新申办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不变,但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其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拟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无违法行为的,应重新申办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繁华商业区是指流动人口多、商业集中的区域;主要街道是指城镇的干道、两边以商业门面为主;其他的为一般街道。繁华商业区、主要街道、一般街道的界定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年进行公示。

繁华商业街道名录:旌旗中路(青岛国货)、旌旗西路(温馨佳苑)、五龙北路(交通宾馆)、五龙中路(糖酒公司)、五龙南路(金龙宾馆)、盛隆商业街、阳光银街、玉岱北路(东关街)、文化路、金山路、富水路(汽车中心站)、丹崖路、荆山路等。

第十八条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和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加油站和便利店,予以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加油站和便利店销售卷烟的,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莱阳市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人口数以烟台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为准,莱阳市常住人口数为87.86万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居民住宅区的户数以实际入住户数为准,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电业部门、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可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第二十二条 封闭式建筑工地的工期长短、人员数量等以规划设计部门和承建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实际可通行距离,其测量办法是:以办证经营户门面为中心,向四周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前方最近距离的持证经营户不应作为测量依据,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测量以两门面中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实际可通行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在同一地段,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所在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不予许可,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的核定,以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租赁合同期限、房产使用证明期限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如同时具备以上的多项材料,以距离申请时间最短的有效期限为准。如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工商营业执照和房产使用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的有效期限均超过2年,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专卖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为成员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承担本办法未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合议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对不符合间距或人口数量规定的申请人,由申请人负责协调有利害关系的持证零售户,有利害关系的零售户无异议的,再提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莱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2014年2月1日印发的《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阳烟专〔2014〕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局、地方人大、政府有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

 

 

 莱阳市烟草专卖局

2018年12月17日


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

         我单位对制定的《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0日,通过莱阳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9年1月20日,未收到有关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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