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莱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给我们。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邮箱:lyzfbdzk@yt.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5-7282181
信函地址:烟台市莱阳市金水路1号信息公开办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莱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烟台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管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莱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原则。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政府内部信息及公文;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或审议过程中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建立健全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与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与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流程以及服务承诺等,编入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设立场所,集中接收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无法确定行政机关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告知。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下列内容必须填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二)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确切特征;
(三)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移动存储设备、电子邮件等;
(四)交付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邮寄、递送、传真以及自行领取等。
第十三条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该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
(三)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点,逐一登记签收日期、申请人、来源、申请件流水号等信息,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明确和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国家、省、烟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省、烟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批准的,按程序报请批准;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15 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五)项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其公开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行政机关应当将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后,能够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即时交付;不能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邮寄、递送、发送传真或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制作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持本单位查档公函和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范围、方法,到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使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可以供下载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无力缴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成本费用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管委)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和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各级政府(管委)年度评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与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莱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莱阳市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中央、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 信 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所需政府信息情 况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
所需政府信息用途 (单选,提交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 | □自身生活需要□自身生产需要 □自身科研需要□查验自身信息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仅供公民申请) | □申请(减免费须提供证明)□不申请 | |||||||||
提供政府信息的制定方式(单选) |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传真□网上获取□自行领取□当场查阅、抄录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依法合理使用政府 信息承诺协议 |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承诺人(法人代表)签名: |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现答复如下:
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制作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请您(单位)通过(公开信息的互联网链接地址)、(单位档案馆名称)查阅、获取。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至十二条关于“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3)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现答复如下:
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有权答复的情况和理由),本机关将予以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由本机关予以提供答复内容。答复内容如下:。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情形的答复。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4)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答复如下: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有部分内容属于口国家秘密口商业秘密口个人隐私口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的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对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予以提供。现将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关于“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情形的答复。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5)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现答复如下: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和理由)。经征求权利人意见,其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予以提供。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和理由)。本机关认为,不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予以提供。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第三方同意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和“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作出答复”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答复。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6)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现答复如下: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和理由)。经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情形的答复。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7)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的答复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举报(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于年月日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书收悉。本机关立即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调查情况。
处理情况。
。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情形的答复。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8)
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意见的函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权利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申请人或者单位)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获取的政府信息(情况和理由),涉及您(单位)的信息,本机关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单位)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转给您(单位)提出意见,并于年月日前将意见邮寄本机关(本机关地址:,邮政编码:)如果您(单位)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反馈意见,本机关将视为同意向申请人(单位)公开。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9)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单位名称):
(申请人或者单位)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单位)公开,现转给你们,请予以协助,根据《保密法》和国家、省有关保密规定(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提出意见,并于年月日前退回本机关。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形。
2.行政机关对不能确定是否可向申请人(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0)
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提供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或者未明确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内容描述不明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请您(单位)在年月日前补正相关申请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自本机关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1)
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类别、项目以及资料数据繁多(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请您通过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政府公报、相关部门的统计年鉴、档案馆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渠道自行查阅、获取。对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可根据您(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对内容相近的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后,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按信息内容提出申请(或者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第三条“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和第四条“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2)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系由(该信息制作单位名称或者联合制作单位名称)制作,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议您(单位)向上述单位提出申请。
该信息制作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3)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情况和理由),属于(口国家秘密口商业秘密口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关于“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4)
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情况和理由)。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提供。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5)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情况和理由)。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特此告知。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6)
公开第三方权利人信息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权利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或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该申请人(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您个人(单位)的信息。(情况和理由)。本机关认为,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决定向申请人(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告知第三方公开的内容和理由”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应当在年月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
责人同意,将延期至年月日前作出答复。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8)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本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调查、讨论、审查等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的情况和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和社会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9)
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为重复申请事项,本机关(机构)已于年月日作出了答复, (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公开〔 〕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情形。
莱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20)
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要求审核、确认信息(或者获取材料)的来信收悉。经审核您来信要求审核、确认信息 (获取 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
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提出的各类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如确认资料数据并要求汇总和加工、信访事项等情形。
我单位对制定的《莱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9月10日至9月17日,通过莱阳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9月17日,未收到有关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