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戒企业(个人)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切实维护银行机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9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起草了《莱阳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9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给我们。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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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金融服务中心
2019年8月16日
莱阳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戒企业(个人)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切实维护银行机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9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莱阳市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加强督办、检查、指导,研究和协调解决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莱阳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莱阳监管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推进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企业(个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具体管控,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制止和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及镇街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开展情况按规定和要求上报市领导小组。
第三条 各银行机构要依托现有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完善风险企业日常监测体系,密切关注企业非正常经营活动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的苗头和信息,及时报告涉嫌逃废银行债务情况。积极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申请资产保全,及时制止企业(个人)以逃废银行债务为目的的各类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条 企业(个人)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以转型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侵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逃废债务,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侵害银行债权的;
(三)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损毁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侵害银行债权的;
(四)为逃避偿债义务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为逃避担保责任恶意设置担保圈抱团赖账的;
(五)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六)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银行机构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机构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七)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侵害银行债权的;
(八)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通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侵害银行债权的;
(九)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第五条 各银行机构每季度将上季度符合第四条规定涉嫌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于第一个月 20 日前报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服务中心对上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街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个人)名单发送相关部门及镇街。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按照审核认定的逃废银行债务名单对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警示约谈、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依法打击等措施,督促企业(个人)依法履行银行贷款偿还义务。
第七条 警示约谈是指对企业(个人)存有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嫌疑或迹象但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约谈有关责任人员,督促其就资产、债务情况作出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据,并责令其停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约谈对象为涉嫌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或涉嫌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个人。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市场监管、金融、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及债权银行共同组织实施约谈。根据约谈实施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书面约谈和当面约谈。约谈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意见书》,注明相关内容并载明回复要求、回复形式、回复日期和回复部门。约谈以当面形式进行的,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相关内容。
第九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的原因与情况;
(二)告知相关责任主体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所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失信成本,包括联合惩戒的各项措施;
(三)督促约谈对象对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告知约谈事项的整改要求;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负责督促约谈对象进行整改,定期调度检查整改进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约谈实行“销号”制度,被约谈对象凭还款交息凭证、重组盘活协议及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已履行银行债务的凭证资料进行销号。约谈对象按期完成约谈整改事项并被销号的,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内部规章制度及时续作业务。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承诺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故意搪塞、推诿,不按要求履行责任的,视情况采取二次约谈,或直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对象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有关情况,由人民银行莱阳市支行向各银行机构通报,市领导小组向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通报。
(二)债权银行全面停止约谈对象及相关企业的授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融资等)业务;其他银行机构不得对约谈对象及相关企业办理新授信业务;人民银行莱阳支行对约谈对象及相关企业的新开户业务申请不予办理核准或备案。
(三)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2.禁止参加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3.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4.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等过程中依法对其作
出限制,或者取消申请资格;
5.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对相关责任人出入境采取限制措施;
7.其他行政管理惩戒措施。
(四)将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纳入莱阳市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依法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个人)在约谈后拒不整改的,纳入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范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类媒介宣传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政策措施,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成效,曝光典型案件,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
按照《莱阳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莱阳市金融服务中心于2019年9月9日,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建议意见,截止到9月17日,未收到建议意见电话和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