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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7306Y/2020-23287 成文日期: 2020-10-10
发布机构: 莱阳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解读|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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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求,现将《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起草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修订实施的《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莱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迫切需要对《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改。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文件制定的过程

从2019年8月份开始,莱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实际情况,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并多次就房屋补偿标准征求被征收人、评估机构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论证,最终修订完成了《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了被征收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即被征收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价的90%。

二是修改了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即被征收房屋实行就地安置的,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与回迁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进行置换。

三是提高了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由每户800元提高到每户1000元。

四是延长了了过渡期限,与烟台市保持一致,即过渡期限为征收部门接收被征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就地安置房为6层及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至12层建筑不得超过30个月,13层及以上建筑不得超过42个月。

五是修改了对附属设施补偿方式,即由固定价格补偿修改为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是对树木补偿执行莱阳市新标准。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因本规定涉及公共利益,故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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