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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20-25999 主题分类: 综合服务,文秘工作,电子政务,公安、安全、司法,司法,法制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18
发文机关: 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莱阳 合作 管理 体裁分类: 通知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合作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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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政办字〔2020〕4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政府合作协议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切实提高“双招双引”工作质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通知所称市政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合同、备忘录和框架协议、意向书等。签订合作协议应当坚持合法、审慎、公平和诚信原则,注重规范性、可行性和效率性,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市政府原则上不签署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作协议。

二、内容拟定

(一)牵头部门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工作。牵头部门要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研究,协商确定具体合作内容。牵头部门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协议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二)审慎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商誉情况。牵头部门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对方主体资质、信用、涉法涉诉等情况,涉及重大项目引进或者重大合作事项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调查,以便决策,避免因合同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合作协议签署对象原则上应以大型国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类500强”企业等为重点。

(三)合理确定合作协议内容。合作协议内容要围绕双方实现互利共赢目标确定,一般应包括合作内容、合作原则、合作机制、工作措施、其他事项等,必须充分考虑双方的履约能力及法律风险,对重大项目可约定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兑现合作政策。合作协议涉及重大资金支出、特殊政策给予、重要事项落实等内容,要依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合作协议一般不对具体的权利、义务事项作出详细约定,具体合作内容可后续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或政府公司)与对方签署。牵头部门同时应当编制合作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合法性论证)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涉及财政资金或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应当由牵头部门预先征求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意见。涉及保密等其他事项的,也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合理确定协议期限和生效时间。协议期限约定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续签。涉及重大项目的协议,按规定应当由协议一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将取得审批证书作为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避免因审批结果的不确定性造成损失。避免签署垄断性、排他性、永久性合作协议,以平等对待每一个市场(行业)准入主体。

(五)合作协议文本应为中文文本。对于涉外合同,应约定适用我国法律,由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确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则上应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三、工作程序

为确保合作协议的合法合规签订,在正式签约前,合作协议牵头部门应严格按照下列流程展开工作:

(一)确定签署合作协议。将合作协议内容草稿、签订合作协议的必要性等材料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确定是否需签署合作协议。

(二)相关部门会签。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和事项,应分别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涉及中外政府间或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议,市外事办、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可征求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为保障政府重大政策有效实施,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协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

1.协议草稿报送市政府批准前,市政府办公室对合作协议进行初步审核后,向牵头部门出具《政府协议合法性审查交办函》,附合作协议文本等相关材料,由牵头部门交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市司法局负责对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3.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有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牵头部门应当按程序重新提请合法性审查,并注明变更内容、说明理由。

(五)市政府研究确定。

1.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将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2.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合作协议内容。

3.根据市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对合作协议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如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的,牵头部门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不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的,在计划正式签约前,牵头部门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合作协议文本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

(六)将研究确定的合作协议正式文本向市委报告。

四、执行监管

(一)建立跟踪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协议的履行工作,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做好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如出现合作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与合作方及相关项目单位沟通对接,查明不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属客观情况不能履行的,要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属主观原因不能履行的,要及时对有关方面进行约谈、督促。

(二)加强履约督查。强化对合作协议履行落实的督查,将合作协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体系,定期对合作协议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具体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对推进落实工作不得力或工作不负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规范协议变更和项目退出。对需要变更的协议,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按程序予以变更。对合作协议中止或签约1年后无实质性进展的合作项目,牵头部门要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原因。对因合作方原因导致无法实施或终止执行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对项目按程序予以清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合作协议作为我市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和明确牵头部门履约职责的凭证,相关人员在协商谈判、意见征求、协议审查、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所知悉的有关资料对外泄露,对于泄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附件:1.莱阳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审签流程

          2.莱阳市人民政府×××大学(科研机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

          3.莱阳市人民政府×××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

          4.莱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

          5.关于对《莱阳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市政府合作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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