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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20-25758 成文日期: 2020-12-31
发布机构: 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解读| 莱阳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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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将《莱阳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对《办法》修订情况及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决策依据

《办法》自2016年5月27日起,以莱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至今已超过4年时间,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发生了很多变化,市区不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城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需求问题日益突出,我市现行《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需要修订完善。2019年4月,山东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房〔2019〕8号),要求各地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的指导意见,本着保持连续性、提高可操作性原则,新修订的《办法》延续了原来的总体框架结构,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出台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需求问题。

三、政策重要举措

(一)关于适用范围。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按照这一要求,新《办法》将直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原保障面积标准由“家庭成员2人的,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提高到“家庭成员2人的,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同时将“经民政认定的特困人员家庭、低保人员家庭以及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确定”;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3倍、4倍的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各在原基础上增加10%;将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关于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为加强和规范保障住房管理,精准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报住房保障的,新《办法》规定,在保留原申请条件的同时,增加了“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收入状况承诺材料”。

(三)对已退出的零星保障性住房分配。按照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劳模、烈军属、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达到49周岁以上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为顺序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1、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人均超过15平方米(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拥有的房屋);

2、最近5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

3、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以及承租直管公房,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五)关于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家庭标准线的界定。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家庭标准线以本年度最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数计算(即低收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中等偏下收入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目前,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线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7776元及以下,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4166元及以下,低保、特困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六)关于住房保障资格的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原则为3年复核一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已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等状况每3年组织重新核定,住房保障部门并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以及终止补贴或者配租的决定。在保家庭实施动态核查,房屋备案、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保障对象信息,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在保家庭是否继续享受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退出。出租人每季度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入户检查,及时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纳入档案管理。承租家庭租赁期内,申请人死亡或离异后申请人搬离承租房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继续承租该住房,承租家庭可推荐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改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租赁住房补贴,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的;

2、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恢复原状的;

4、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7、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8、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退回,退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房租价格缴纳租金或退回保障房。逾期仍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对各类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按下列办法执行:

1、棚户区改造周转房,由住建局负责分配管理,承租户不受收入限制,租金标准按照所在小区保障性住房基准租金标准的70%确定。

2、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用房,由市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分配,承租户不受户籍、收入、年龄限制,配租情况应向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发生变化的应于3个月内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租金标准按照所在小区保障性住房基准租金标准的80%确定,由住建局收缴,住建局应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正常维修、养护。

3、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自行面向本园区和本企业职工组织分配,承租户不受户籍、收入、年龄限制,园区、企业对配租情况应每年向住房保障部门更新备案1次。租金标准由园区、企业自主确定、自行收缴,并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正常维修、养护和运营管理。

军队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及退役士兵等群体的住房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认定。是指新就业的中专、大专、本科等毕业年限不满5年的毕业生。

(十)关于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填写的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是:“本人就申请市住房保障郑重承诺如下:本人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可信。在申报过程中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家庭五年内不再进行住房保障申报登记。承诺人(签字)”

(十一)关于《办法》的施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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