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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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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820101134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业务手册

 

 

 

 

 

 

莱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发布

 

2020-12-9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业务手册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6

(八)办理时限…………………………………………………………7

(九)收费标准…………………………………………………………7

(十)咨询服务…………………………………………………………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7

1.提交方式………………………………………………………………7

2.获取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8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8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8

1.时限……………………………………………………………………8

2.法律文书类型…………………………………………………………8

3.获取方式………………………………………………………………8

(五)流程图……………………………………………………………8

三、救济途径……………………………………………………………8

(一)投诉………………………………………………………………9

1.投诉受理………………………………………………………………9

2.投诉时限………………………………………………………………9

3.投诉渠道………………………………………………………………9

3.投诉处理………………………………………………………………9

(二)行政复议…………………………………………………………9

四、表单填写……………………………………………………………9

申请表示范文本…………………………………………………………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 ……………………………………………………………………10

附件2 ……………………………………………………………………11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编码:3706820101134

(二)实施机构:莱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三)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根据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法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前述“公共娱乐场所”包括: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娱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此外,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四)受理地点:

莱阳市五龙南路93号莱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17-218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2012年修订)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办理条件: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申请材料: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向消防大队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复印件,提供信息,工作人员现场查询);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不需提供复印件,工作人员现场查询)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原件各1份)

5、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信息,工作人员网上查询)

6、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交与其他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原件1份)

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被抽中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各1份)

8、申请网吧营业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1.上述1-8条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 上述所有纸质材料均需建设单位被委托人在资料右下角亲笔书写“提供人:XXX”字样。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莱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17-218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莱阳市五龙南路93号

咨询电话号码:0535—766636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莱阳市五龙南路93号莱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17-218窗口,联系电话:0535-7666365

2.获取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受理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办理期限等。申请人在窗口即时领取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申请受理凭证,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消防机构服务人员出具受理凭证。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出具受理凭证。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消防机构服务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因申请材料不齐全及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

(三)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

1.时限:自检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

2.法律文书类型:消防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有效。

3.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四)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受理莱阳市消防大队办公室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渠道:

①信函投诉;②网络投诉;③莱阳市消防大队办公室当面投诉④0535-7185119电话投诉。

4.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莱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机关:莱阳市人民法院。

四、表单填写

申请表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2: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请人(印章): XX酒店有限公司              填表日期:XXXX 年 XX月 XX日

场所名称

XX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地  址

XX市XX区XX路XX号

建筑结构

钢筋混凝土

场    所

建筑面积

6500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地上1至6层/地下1层

联 系 人

XXX

联系电话

填写手机号码

场所性质

(此处依据各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公共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其他

þ宾馆、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 □会堂 □其他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名    称

XX大厦

建筑面积

20000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地上15层,地下3层

建筑高度

64m

消防验收/备案

情况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文 号: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文 号:

其他情况:               (本栏依据各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勾选、填写)

现有消防设施:(本栏依据各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勾选、填写)

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þ机械防烟系统      þ机械排烟系统      þ消防控制室    þ室内消火栓

þ室外消火栓        þ消防电梯          þ应急广播      þ应急照明

þ疏散指示标志      □其他消防设施:

þ安全出口 数量:4个。

þ灭火器   种类、型号和数量:干粉灭火器、MFZ/ABC4型、24具。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除本表外,申请人还提交了下列申请材料:1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XX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4、XX酒店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XX酒店平面布置图;6、XX酒店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7、《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X份;8、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

注:此处应列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申报表应由申报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5.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7.“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的,在此处逐一说明。

9.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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