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莱阳市人民法院、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莱阳市公安局、莱阳市司法局、莱阳市信访局决定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特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不得越级走访;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不得拒绝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穿状衣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裸露身体、攀爬物体、扬言跳楼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进京赴省及到其他重要地点特别是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一、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二、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三、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十四、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莱阳市人民法院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莱阳市公安局
莱阳市司法局
莱阳市信访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