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实施主体 |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旌旗西路202号) |
设定依据
1、《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通过)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通过)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批准、核准。
3、符合相关城乡规划;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的。
4、申报材料规范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表下载服务 |
申请表1份。 | 原件1份 | 纸质; | 必要 | 请见附件 | |
1:500或1:1000地形图 | 原件2份 | 纸质; | 必要 | ||
建设项目区位图 | 原件1份 | 纸质 | 必要 |
办理流程
1、受理 包括:材料补正、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和办理结果、办理进程查询等
2、审核 包括:公示时间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3、决定 包括:核发(不予核发)证照
请点击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