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务专题>助企纾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汇总>批准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68200427624XD/2020-20635 成文日期: 2020-09-18
发布机构: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批准服务指南

【城乡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实施主体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旌旗西路202号)
  受理时间: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通过)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通过)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批准、核准。

3、符合相关城乡规划;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的。

4、申报材料规范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及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表下载服务

申请表1份。

原件1份 

纸质;

必要


请见附件

1:500或1:1000地形图

原件2份 

纸质;

必要



建设项目区位图

原件1份

纸质

必要



办理流程

1、受理 包括:材料补正、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和办理结果、办理进程查询等

2、审核  包括:公示时间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3、决定  包括:核发(不予核发)证照

请点击下载:附件

选址意见书申请书2020.doc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