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莱阳市公安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交通管理举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罚教并重、管服结合、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的原则,在莱阳市范围内,对非营运小型客车的十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教育警告,不予罚款记分。现通告如下: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未携带驾驶证,能够出示真实有效电子信息或经核查确认驾驶证状态正常且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对真实有效、车辆状态正常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的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经劝告后立即驶离的;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人示意机动车先行,经核查属实的;
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之规定,因载送危重症病人到医院抢救,借用车道或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整车未越过停止线停车,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之规定,车内装载少量自用物品,未从事营运活动,情节轻微、不影响交通安全的;
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之规定,在行驶过程中,因雨雪天气或道路泥泞等客观原因,导致车辆号牌不清晰、不完整,当场能够予以纠正的;
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之规定,经告知驾驶人立即纠正的;
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莱阳市公安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