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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暖达标温度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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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暖达标温度及依据?

答: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部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条例释义:达到18℃室温标准是有条件的,这是因为有些情形会严重影响采暖效果,必须加以避免和界定。因此,《条例》中明确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应在“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关于“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工程师进行供热工程设计时,根据规范确定的室外设计温度进行建筑耗热量的计算。如果室外温度连续三天低于室外设计温度,由于建筑物向室外散热量增加,采暖设备传出的热量不足以抵消建筑物散失的热量,室内采暖温度有可能达不到正常供热标准。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我省有关城市室外设计温度作了规定,如青岛-5℃、济南-5.3℃、德州-6.5℃、东营-6.6℃,而我市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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