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养犬重点管理区》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莱阳市公安局研究,划定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1、马山路——文昌路(至规划线)——蓝烟铁路线——莱高路——荆河路——龙门西路——马山路形成的封闭区域(包含道路经过的建制村庄全域)。
2、马山路以北城厢街道办事处所属行政区域。
3、河洛镇冶房村、唐家洼两个行政村全域。
二、重点管理区养犬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的犬只名录、标准,由烟台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二)禁止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置。
(三)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四)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申请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指定
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五)《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包含的养犬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莱阳市公安局
2021 年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