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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70589/2021-08344 主题分类: 综合服务,电子政务,机关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16
发文机关: 莱阳市发展改革局 有效性: 2027-01-16 有效
关键词: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统一登记号: LYDR-2021-0010001
体裁分类: 通知

莱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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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政字〔2021〕8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省烟驻莱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范围

在莱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有关部门(单位)将拟于当年或未来三年计划开工,拟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初步确定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凡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不予审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查

(一)审查机关

市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形成审查(批准或核定)意见推送市行政审批局。

(二)项目报批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按照规定附具相关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在项目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受理。

1.申报项目建议书时,项目申请人应当附具下列文件:关于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查的正式文件、项目建议书、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申请人应当附具下列文件:关于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正式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审查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关于申请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查的正式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简化报批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再审查和批准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查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2.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查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查和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概算批复中应附有项目招标核准意见。

3.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合并审查和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4.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查和批复程序的,从其规定。

(四)项目审查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论证审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市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市发展改革局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进一步澄清、补充。

(五)形成审查意见

市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审查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四、政府投资项目批复

市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批复。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申报项目,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审批局使用项目代码履行审查、批准等职责。

五、项目延期、变更和调整

(一)项目延期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市行政审批局应当自收到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的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批准开工建设延期,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延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变更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查,并获得市行政审批局批准:

1.变更建设地点的;

2.建设规模变更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

3.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技术方案、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等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

(三)项目投资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局核定。

市发展改革局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其中,概算增加幅度达到下列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局重新核定并经市行政审批局批准:

1.项目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

2.项目概算调整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整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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