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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7138W/2021-05154 成文日期: 2021-12-02
发布机构: 莱阳市财政局 组配分类: 重要政策

关于转发《烟台市直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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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单位、局各业务科室:

现将《关于印发<烟台市直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库〔2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烟台市直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库〔2021〕4号)

莱阳市财政局直达资金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9月18日 

烟台市直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市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财预〔2020〕5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以及《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成立直达资金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烟财库〔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达资金范围以财政部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我市直达资金范围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上级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本级财力对应安排的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各级财政部门接到上级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预下达指标后10日内制定分配方案报上级备案,并在收到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后5日内将资金正式下达本级或所属县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信息中应有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编码信息(上级项目编码必须一致),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其中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的直达资金标识由上级财政部门标注,下达预算指标时作为必备信息同步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分配使用时不得修改上级标注的直达资金标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应安排的有关资金按规定分配下达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按预算收入级次分别列示。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直达资金范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财政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同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确保纳入直达资金支持项目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政策效益。

第三章 资金调拨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调拨我市直达资金库款情况及各区市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配、实际支出等因素,对各区市直达资金库款进行单独调拨(不细化到项目)。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调拨资金后,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使用。在保障直达资金相关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如遇急需,可将资金暂时统筹用于“三保”等重点支出,并视直达资金支出需要及时回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好直达资金支出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不得将直达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或者违规用于发放工资。

第十条 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以及需要支付到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由社保、医保、救助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受益人账户,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惠企利民发放明细,财政部门及时将相关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数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并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负责将财政业务系统中直达资金指标分配和支付信息维护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监控平台数据真实反映直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确保与财政业务系统数据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督促各主管部门落实在各自领域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相关单位项目推进缓慢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避免资金沉淀。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管,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确保相关数据同步一致、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监控系统反馈信息,加快资金分配和支出进度,对监控系统显示的预警信息和业务督促类提示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六章 财政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预算科(处)牵头细化本地区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协调各科室做好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负责监控工作的督促协调,对监控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国库科(处)牵头直达资金台账收集、汇总,研究制定直达资金预算执行配套制度,组织开展直达资金相关培训,传达贯彻上级直达资金新政策新要求。

第十八条 各资金管理科(处)负责对口资金分配下达和动态监控工作,导入或录入指标、支付、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等相关信息,监控县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科(处)室相关信息录入或导入系统的情况,核实预警信息,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分析利用和对外提供监控系统数据,报告监控情况。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支付和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信息原则上要在资金分配、支付3日内导入,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上级要求导入时间大于3日的按本规定执行,小于3日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所有预警信息均处理完毕,所有指标数据、支付数据全部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科(处)牵头加强直达资金财政监督,发挥好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 信息技术机构负责按照财政部确定的监控系统接口技术规范,结合自身实际,对生产系统进行适应性调整改造,实现生产系统与监控系统数据对接。组织做好监控系统的本地运维工作。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调,抓好落实,确保内部顺畅运行、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直达资金“日监控、月通报”要求,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区市财政部门直达资金资金分配和支出进度以及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财政局直达资金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烟台市直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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