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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493672883T/2021-02986 成文日期: 2021-07-19
发布机构: 莱阳市烟草专卖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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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莱阳市烟草专卖局制定了《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原因

我市2019年1月31发布的《莱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莱阳市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施行期间本通知所依据的重要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3月31日进行废止,同时印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基本上不涉及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但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范流程,防控风险,强化监管,区分情形,细化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规范细致的要求。为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新期待、新需求,我局梳理了原《规定》在施行的两年多时间以来主要存在的问题:1、对幼儿园周边设立零售点无规定;2、距离测量、面积计算方法不具体;3、对特殊群体的办证需求提供的优待政策不明确;4、部分禁止设立零售点的情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依据。针对以上问题,按照科学配置烟草专卖市场资源,确保我市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理布局标准的修改

在制定新《规定》时,将原《规定》的各区域布局标准重新进行网格化规划,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划分,以街道、乡镇组合为界限划分最小市场单元,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根据不同最小单元状况,分别从市场需求、客户盈利、市场发展规划和面积四个维度出发,测算每个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合理数量,最终形成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布局数量。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增了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五年进行测评,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对原《规定》第六条的各项进一步进行规范,将原《规定》第六条进行了修改,细化、分解为新《规定》第七、八、九条。以下对原《规定》第六条的各项进行修改说明。原《规定》第一项中的“经营场所标准”改为第七条“经营场所条件”,增加了“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删除了第(一)项中的2、3目、第(二)项“经营资金标准;第(三)项“各区域布局标准”修改为新《规定》第八条“最小市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和第九条“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布局标准”;原《规定》第第七条修改为新《规定》第十条,内容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重新调整。

原《规定》第十条“本规定不溯及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延续许可”修改为新《规定》第十二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原《规定》第十一条调整为新《规定》第二十条;原《规定》第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经营地址变更,重新申领的,应当符合本规定。但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经营”的,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拟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无违法行为的,应重新申办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为“家庭经营”的,持证人在家庭成员 (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修改为新《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九条限制”;删除了原《规定》第十三、十四条;新《规定》新增了第十五条;原《规定》第十五条调整为新《规定》第十六条;新《规定》新增了十七、十八、十九条;原《规定》十六条“本规定由莱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新《规定》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另有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莱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以上新增几项引用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不受间距要求限制的修改

原《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一)宾馆、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二)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娱乐场所、茶室;(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交通等候室。(五)在城区、乡镇和村庄之间的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刊亭、公共服务亭等位置相对固定的服务站点。(七)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修改为第十条“(二)营业场所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三)营业场所面积在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四)营业场所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上的烟酒专营店。(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幼儿园周边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以及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需要的”。

(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修改

原《规定》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修改为第十一条“《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中所列事项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对该条进行了细化、修改。

(四)对特殊群体政策优待的修改

一是增加了幼儿园周围办证难度,现行的“对幼儿园周边设立零售点无规定”。修订为“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50米距离内、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100米距离内(以上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二是对属于社会特殊群体,本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原《规定》第九条在中表述为“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军烈属、失业待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原则上不受间隔距离标准的限制”此条对原《规定》涉及的特殊群体政策性优待可操作性不强,在制定新《规定》时进行了修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了适当调整和细化。

莱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7月19日

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部门:莱阳市烟草专卖局   

解读顾问:赵林

咨询电话:0535-733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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