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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21-0475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08-30
发文机关: 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莱阳市 企业工资 体裁分类: 通知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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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政字〔2021〕5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垂直管理有关部门,省烟驻莱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烟政字〔2021〕51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发布我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7%。

(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烟台市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 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全市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工资分配突出向生产一线岗位、技能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实现普通职工工资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长,积极推动共同富裕。

(二)国有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非国有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抓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政策。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情况列入劳动监察书面审查范围,并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必备条件。

(二)市总工会应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工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合理增长。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企业,职工可以推选代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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