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牵头科室 |
1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企业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 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人 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企业是 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 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 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 的工资支付资料;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 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 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国发[2019]5号文、鲁政发[2019]10号文、烟人社字[2021]21号文 |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索引号: | 113706820042769875/2021-04027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机构: | 莱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