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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3899/2022-00107 成文日期: 2022-01-15
发布机构: 莱阳市住建局 组配分类: 议定事项解读

【议定事项解读】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莱阳市停车管理规定》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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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卢绍阳同志在第62次常务会上就《莱阳市停车管理规定》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

一、起草情况

《莱阳市停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期由市公安局参照《城乡规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等在关法律法规,进行起草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2021年 12月1日移交至住建局,住建局与司法局对接了合法性审核意见,目前已完成审核。

二、重点事项说明

1.《规定》中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

2.《规定》中明确设立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街道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市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规划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改作他用。

5.居民住宅小区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对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统筹规划改造,统筹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6.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场地、他人合法用地设置停车场。

7.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应当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8.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所得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维护和建设。

9.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10.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1.《规定》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符合哪些规定、办理哪些手续、履行那些义务。违反本规定,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建设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处罚。

12、《规定》出台后,住建局停车办将联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全市现有停车场进行整顿,对符合标准的停车场及时办理备案,对场地不符合标准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尽快建设、运营一批规范、高效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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