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桂香
地 址:龙旺庄街道办事处乔家泊村57号
经查,你未到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于2021年3月在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乔家泊村村南建活动板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31平方米,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1平方米土地;
2.限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3.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柒拾贰元捌角(3772.80元)。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处罚内容的第一项、第二项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处罚内容的第三项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