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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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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莱阳市科技局科技计划与高新科:

    起草的《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我科室合法性初审,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的审查。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单位分别就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核,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相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因此,莱阳市科技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具备主体资格和权限。

    (二)对制定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经审查,该文件主要内容未涉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未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设立或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和义务;未超出职权范围设定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制定文件的适用依据审查。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经过对照审查,该文件适用依据准确。

    (四)对前期制定程序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在制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之前,对我市的科技创新环境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形成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稿)》。按照规定,我局对《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稿)》进行了讨论;通过莱阳市政府网站对《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对制定文件适当性的审查。莱阳作为县级市,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几乎没有什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受人文、待遇等条件影响,高层次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引进来也很难留住。从莱阳企业的现状看,大多数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高,没有建立生产一代、研发一代、储备一代的科技创新体制。制定出台《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对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做大做强企业创新主体,增强核心知识产权竞争力,抢占科技竞争战略高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的重要举措。因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应作为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

二、后续的法定程序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应当由市长签署后发布,并于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同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及时完成备案工作。 

 

 

    莱阳市科技局综合科

2022年10月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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