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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号:关于对“发改部门将公交企业纳入公益类企业,实行改革前的电费价格”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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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改部门将公交企业纳入公益类企业,实行改革前的电费价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权限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无权调整价格或出台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2021年10月22日出台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决定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电价市场化改革后,部分阶段性电价政策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9日出台了《关于废止鲁发改价格〔2020〕1287号等文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73 号),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88号)等文件。

公交公司向我局反映过因电价改革电费增加,造成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增大的情况。在接到企业反映情况后,我们第一时间整理好相关材料逐级向上级发改部门反映、陈述企业困难和意见建议。省发改部门也已进行了反馈,明确回复根据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并不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感谢您对我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31

对2022年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意见第31号的回复-发改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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