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中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进行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今天,就这些有关条款,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