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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7306Y/2022-01397 成文日期: 2022-05-06
发布机构: 莱阳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莱阳市司法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司法局

字号: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市司法局

公证处和公证员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定期抽查

100%

每年2次


2

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中心和人员

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的监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是否认真遵守《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是否集体讨论研究等;3.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包括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等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定期抽查

100%

每年2次


3

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执业道

德、执业纪律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是否认真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依法开展业务活动;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基层法律服务业

务的数量和质量、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等情况;3.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包括参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依法规范执业等情况;4.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专约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吴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定期和随机抽

查相结合

50%

每年2次


4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依法开展业务活动;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律师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办理重大法律案件是否集体讨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3.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4.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定期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50%

每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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