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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045号:关于对“规范山泉水市场售卖行为”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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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力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山泉水市场售卖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细研,当前您建议中涉及的“山泉水”在法律层面难有清晰的界定依据,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依据、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情况。该“山泉水”未经生产加工,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也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该“山泉水”的销售行为我局没有处罚的依据。

经研究,该“山泉水”市场销售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厘清各责任单位监管职责,形成配合协调机制,由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紧密协作配合,构建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具体可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安局负责查处销售散装水经营者涉嫌违法擅自改装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阻挠执法等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整顿和取缔销售散装水经营者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问题;水务局负责调查处理散装水经营者取水地点是否合法等问题,取水地点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依法移交水源管辖地调查处理;交通运输局负责调查处理散装水经营者是否涉嫌非法营运等问题;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法查处散装水经营者涉嫌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

面对当前状况,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反映,积极寻求监管依据、途径,并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动向以及其它省份、地区的监管情况,第一时间寻找法律依据,为治理“山泉水”销售问题寻找根治途径。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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