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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烟台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烟民〔2023〕4号
行政层级: 烟台市级 主题分类:
企业年限: 0-3年,3-5年,5-10年,10年及以上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适用行业: 其他 适用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营企业,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
联系方式: 0535-7269155 联系人: 程存玉
发文日期: 2023-01-13 10:14:24 公开时间:

烟民〔2023〕4号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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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 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 56 号)要求 现对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1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 人每月800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2元(芝区原每人每月 1430元不变),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

  二、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3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85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1 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1元( 区、长岛区原每人每月170元不变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原每人每182元不变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1元( 长岛区原每人每月158元不变)。 

   以上救助保障标准 2023 1  1 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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