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莱阳市信访局依法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1.莱阳市信访局领导及分工;
2.莱阳市信访局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
3.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
4.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莱阳市信访局主要是通过莱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莱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aiyang.gov.cn/)开设莱阳市信访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莱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的指引,查找莱阳市信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莱阳市信访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办公地址:莱阳市金水路7号
联系电话:0535-7233900
传真号码:0535-7233900,邮政编码:265200。
(二)提出申请
向莱阳市信访局申请获取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莱阳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承诺所获取的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当面提交、信函邮寄、网上申请提交三种方式。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填写《莱阳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莱阳市信访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莱阳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地址:莱阳市金水路7号
办公时间:
夏季 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冬季 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5-7233900
(2)信函邮寄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书面填写《莱阳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寄送渠道申请受理的机构名称:莱阳市信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莱阳市金水路7号,莱阳市信访局办公室(收)
联系电话:0535-7233900
邮政编码:265200。
(3)网上申请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莱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渠道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laiyang.gov.cn/api-gateway/jpaas-joua-web-server/front/front-group-select?platformId=y4e6GK56doJFwXLNVt1Fu,申请人填写电子版《莱阳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如因申请人未按要求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导致受理机构未能及时处理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莱阳市信访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单位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单位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单位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请公开的单位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莱阳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莱阳市信访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莱阳市信访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723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