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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3899/2023-09088 成文日期: 2023-12-08
发布机构: 莱阳市住建局 组配分类: 事项清单

【事项清单】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清单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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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备注
1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意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3700000717011行政确认1.【行政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1.【行政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发现违法线索

——初步调查取证

——移送执法部门

时限:60日
向莱阳市人民政府(地址:莱阳市金水路1号)或者莱阳市司法局(地址:莱阳市旌阳路46号)申请行政复议;向莱阳市人民法院(地址:莱阳市古城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2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3700000717015行政确认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确认工作。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发现违法线索

——初步调查取证

——移送执法部门

时限:60日
向莱阳市人民政府(地址:莱阳市金水路1号)或者莱阳市司法局(地址:莱阳市旌阳路46号)申请行政复议;向莱阳市人民法院(地址:莱阳市古城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3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3700000717016行政确认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确认工作。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程序:发现违法线索

——初步调查取证

——移送执法部门

时限:60日
向莱阳市人民政府(地址:莱阳市金水路1号)或者莱阳市司法局(地址:莱阳市旌阳路46号)申请行政复议;向莱阳市人民法院(地址:莱阳市古城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4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3700000717017行政确认1.【部委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确认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程序:发现违法线索

——初步调查取证

——移送执法部门

时限:60日
向莱阳市人民政府(地址:莱阳市金水路1号)或者莱阳市司法局(地址:莱阳市旌阳路46号)申请行政复议;向莱阳市人民法院(地址:莱阳市古城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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