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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山东省政府令第2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39条:“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计生部门,消字号卫生许可证由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议至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