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固定栏目>政策解读>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706820043202127/2023-00970 成文日期: 2023-03-20
发布机构: 莱阳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高磊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应急局

字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七条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12项职责,比新安法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责共7项)增加了5项。第七十二、七十三条规定了对主要负责人的违法处罚。今天,就这些有关条款,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