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其中“处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
违法嫌疑人姓名 | 驾驶证档案编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赵* | 372321********3155 | 2022/12/23 19:20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吕*朋 | 370682********8436 | 2023/1/26 2:20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李*庆 | 370627********0810 | 2023/2/5 15:32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盖*龙 | 370627********5918 | 2023/2/28 3:15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 罚款一千元 罚款二百元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刘*浩 | 370682********8811 | 2023/3/2 21:45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未带行驶至 |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条 | 罚款一千元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罚款五十元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王*鹏 | 370682********443X | 2023/3/4 1:30 | 醉酒驾驶 | 《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战*明 | 370627********381X | 2023/3/5 15:20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二百元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宋*勇 | 370628********5554 | 2023/3/5 13:20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五百元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修*浩 | 370627********353X | 2023/3/6 3:05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 罚款二百元 罚款二百元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马*文 | 370627********5919 | 2023/3/7 15:48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五百元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栾*民 | 370682********8411 | 2023/3/9 14:09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 罚款五百元 罚款二百元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门*章 | 370627********3835 | 2023/3/10 12:58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五百元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程*太 | 370627********8134 | 2023/3/15 15:32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 罚款二百元 罚款二百元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姜*训 | 370627********8139 | 2023/3/14 13:59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 罚款二百元 罚款二百元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王*磊 | 370682********3537 | 2023/3/17 11:48 | 驾驶报废车 | 《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罚款一千五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机动车, 强制报废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上述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嫌疑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及单条违法行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嫌疑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