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 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依据 |
1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燃气经 营者 | 市综合 行政执 法局 | 燃气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 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2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 行、维护的检查 | 机关企 事业单 位 | 市综合 行政执 法局 | 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11370682MB28358457/2023-01588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发布机构: | 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配分类: | 抽查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