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鲁环便函〔2022〕1459号)要求,结合《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莱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5月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邮箱:hbjglk7260351@yt.shandong.cn。
一、《方案》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方案》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莱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三、《方案》的划定范围
《莱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为:
(一)建成区禁燃区范围为:西至白龙河,南至铁路,东至贤友路、黄海五路、文昌路,北至莫干路(白龙河—铁路—蚬河—凤凰路—贤友路—富山路—黄海五路—龙门路—文昌路—吴格庄后山—蚬河—莫干路所围合区域)。
(二)经济开发区禁燃区范围为:东至白龙河,西至闽江路,南至丹崖路,北至塔山路。
四、《方案》的管控要求
(一)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禁止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现有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新建或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确保锅炉废气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监测仪器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三)生物质锅炉须为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使用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的企业,须配备降氮脱硝、高效除尘设施,达到超低排放相关标准要求,并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纳入重点污染源目录管理。
(四)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项目。
(六)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七)各镇街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八)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财政、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截至意见征集结束,我单位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