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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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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其中“处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

违法嫌疑人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韩*

370627******134419

2023/5/9 11:16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

罚款一千元   罚款一千五百元,收缴机动车, 强制报废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李*合

370627******253832

2023/4/30 20:00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肇事逃逸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   逆向行驶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法》第90条

罚款一千元   罚款二千元   罚款二百元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王*林

370682******74712

2023/4/17 11:50:00

肇事逃逸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罚款二千元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梁*松

370627******53513

2023/4/5 17:05:00

肇事逃逸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罚款二千元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上述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嫌疑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及单条违法行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嫌疑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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