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固定栏目>行政执法公示>反不正当竞争
索引号: 11370682358626358U/2023-05963 成文日期: 2023-05-24
发布机构: 莱阳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

【政策问答】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