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发改〔2023〕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要求,现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莱阳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
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10%(含)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10%至30%(含)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30%以上部分。
三、加价标准
(一)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
(二)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
(三)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5倍。
四、加价项目
加价项目为水价中的基本水价部分,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国家和省另有加价政策的,执行其有关规定。
五、定额(计划)水量
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六、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费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止。
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莱阳市水务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