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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87号:关于疫情时期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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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英、徐旭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时期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疫情时期药物保供和药品安全管理压力增大。针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重点发挥“三个作用”,全面守牢药品安全底线:

(一)在药品调度协调上发力,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大力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供应保障工作,全面掌握全市药品连锁总部、药品批发企业的最新防疫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积极向上对接,了解最新药品到货信息和调拨消息,积极向下协调,接通销售企业与辖区内批发、连锁企业的桥梁,打通购货渠道,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二)在保障群众用药需求上发力,充分发挥堡垒作用

针对采购困难、群众囤药等问题,我们一方面沟通大型连锁药店,协调5家药品经营企业组织“送药”活动,免费向群众发放退烧药品;另一方面紧急对接医药企业,紧急调配布洛芬、抗病毒口服液、抗原检测试剂和对乙酰氨基酚,保障我市退烧药品、抗原检测试剂基本满足群众购药需求。

(三)在维护药品交易市场秩序上发力,充分发挥利剑作用

加强对销售环节、重点药品医疗器械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捆绑销售、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药店严把进货渠道关、储存养护关、药学服务关、配送追溯关,严防假冒药械、过期失效以及其他不合格药械流入合法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结合已开展的药品安全监管行动,纳入下步工作重点,集中优势监管力量,重点进行推进。

(一)加强疫情防控用药质量管理

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督导检查,把疫情防控药品质量安全列为重点监管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执法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零售环节的管理。对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合法经营,对疫情防控用药品的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运条件等环节要从严把控,严格核查票、账、货、款是否相符,不得非法渠道购进、不得销售过期药品,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在确保药品安全的前提下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二)加强疫情防控用药网络销售管理

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网络销售疫情防控用药的管理,将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纳入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台账。督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严格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要药品网络销售工作。

(三)加强疫情防控用处方药销售管理

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做好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工作。疫情防控用药属于处方药的,要严格凭处方销售,药师不在岗时,应当停止销售并挂牌告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四)持续净化药品购买环境

督促辖区内药品相关企业密切关注重点药品购销情况,加强群众用药需求监测,科学合理储备防控药品、常用药品,及时清查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类药品,提前制定采购计划或适量备货,确保辖区内药品稳定供应,满足群众购药需求。不随意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暂停营业或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类药品,杜绝药店哨店监测工作层层加码和“一刀切”行为,有效发挥药店哨店监测作用,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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