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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358626358U/2023-07522 成文日期: 2023-09-04
发布机构: 莱阳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商业贿赂行为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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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价格、提高商品质量、改进售后服务等方式,取得交易相对方的认可,以赢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但是,有的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的方式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明确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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