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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3899/2024-00389 成文日期: 2024-01-30
发布机构: 莱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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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拟订全市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承担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组织实施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城市建设资金。

(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和产权管理工作。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市属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招标投标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四、执法程序

详见政务公开>固定栏目>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程序流程图:网址(https://www.laiyang.gov.cn/art/2023/12/8/art_43822_2966762.html)

五、监督途径

(一)申请行政复议:莱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莱阳市旌阳路46号

(二)提起行政诉讼:莱阳市人民法院(地址:莱阳市古城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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