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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3899/2024-01316 成文日期: 2024-04-12
发布机构: 莱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莱阳市住建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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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联合监管
事项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

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抽查检查方式

抽查检查

比例及频次

抽查检查时间


1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6月-10月


2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 检查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7月-11月


3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6月-10月


4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6月-10月


5

建筑市场消防 情况的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2年4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  主体

核查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6月-9月


6

对勘察、设计  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8月-9月


7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维护  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抑尘、降尘设备配备运行情况、运行数据管理情况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1月


8

对房地产估价 机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0月


9

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的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  机构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检查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0月


10

对租赁行为的 行政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  机构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检查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10月


11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 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  企业

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开发资质等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6月


12

对商品房预售 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  企业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检查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商品房销售主体合法性,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6月


13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取的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等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是否依法依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是否未经同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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