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主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内容 |
1 | 王少峰 | 莱自然资规罚字(2024)2号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2024/1/18 | 1.限三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3.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19120.00元)。 |
2 | 李特 | 莱自然资规罚字(2024)15号 | 非法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 | 2024/3/21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出开采设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5265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贰拾伍元整(26325.00元),共计人民币柒万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整(78975.00元)。 |
3 | 李维松 | 莱自然资规罚字(2024)16号 | 非法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 | 2024/3/21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出开采设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伍拾伍元整(3685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贰拾柒元伍角(18427.50元),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贰佰捌拾贰元伍角(55282.50元)。 |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