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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17-1152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7-10-09
发文机关: 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裁分类: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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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莱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莱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烟台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建立相对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有常住居所或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服务、保护、管理和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三)维持满五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

(四)企业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第六条  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推行知识产权标准与优势企业培育;

(二)支持专利运营与金融服务;

(三)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

(四)专利技术实施与转化。

第七条  专利增量提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配套奖励;

(二)中小学校创新教育奖励;

(三)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四)专利代理大户奖励。

第八条 专利保护和服务等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专利宣传与培训;

(四)专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九条  专利创造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资助2000元;对通过具有国家资质专利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获授权后再增加2000元。优先资助电子申请。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0000元,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三)申请日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授权后维持时间五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每件给予1000元,连续资助三年。

(四)企业在资助年度内授权且为企业首件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单件授权专利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0元资助。

第十条  专利运用

(一)专利标准化实施与优势培育。在实施专利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广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中,列入烟台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二)支持专利金融与运营服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补贴,培育专利运营试点。享受补贴的条件为专利质押贷款。专利与其它有形资产合并抵押或合并担保贷款的,按专利质押部分的贷款计算补贴。对企业享受的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和评估费用补贴的发生额,按1:1资金匹配补贴,全市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运用奖励

1.引进转化实施奖励。对引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

2.转让转化奖励。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择优每件奖励1万元。

(四)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按省实际奖金额给予资金1:1匹配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增量提质奖励

(一)专利奖配套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烟台专利奖的项目,每项按实际奖金额给予资金1:1匹配奖励。

(二)培育创新教育示范学校。在专利与创新教育工作突出、在校生年授权专利数量10件以上、电子申请率100%的中小学校中,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3家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新增学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学生申报专利费用的补助或创新教育活动组织与开展的补贴。

(三)专利创造大户奖励。年度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电子申请量超过10件且进入实质申查阶段或发明专利授权量3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择优选取不超过5家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新增单位。

(四)专利代理大户奖励。年度在本区域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达到5件以上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达到3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代理机构5000元补助。

第十二条  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资助标准,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专利创造资金的,填报《莱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专利运用、专利增量提质奖励资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莱阳市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复印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的,还需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后申报资助的,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代理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维持时间五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申报资助的,还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资助当年的专利年费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大户或创新教育示范学校奖励,还需提供本年度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合同或本年度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专利代理大户奖励的,还需提供专利代理相关证明文件、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专利标准化实施与优势企业培育补助,提供列入烟台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匹配补贴的,提供专利质押贴息、专利评估费用补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资金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省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奖励、获奖专利奖励资金配套资金的,提供专利评选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申请专利引进转化、转让实施奖励的,提供相关专利技术引进证明、转让证明、专利技术及产品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专利证书等。

上述资料,单位申请应加盖单位及证明部门公章、个人应签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并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莱阳市专利发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莱财教〔20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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