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R-2017-0020002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莱阳市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莱阳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莱政办字〔2017〕10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省烟驻莱各单位:
《莱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莱阳市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莱阳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莱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
借、使用、偿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1.一般债务。指项目没有收益、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
2.专项债务。指项目有一定收益、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
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指政府或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市、镇级人民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实施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
(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市级不承担镇级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一)市、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埋考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分配、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
(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提供融资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管,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五)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六条 全市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市、镇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市、镇。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第七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除财政部门外,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举借债务的,举债前由主管部门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所举借债务由举债单位经营收入偿还,不得将偿债责任转嫁给财政部门,举债申报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基本惰况、建设资金来源、融资方式、经营分析与预测、投资回报、风险因素等;
(二)偿债能力评估,包括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等;
(三)书面承诺所举借债务不需财政偿还。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市、镇级政府举借债务应充分考虑经济形势、财政承受能力、项目效益等因素。
第九条 政府债务实行余额限额管理。市、镇级政府债务的余额限额,由市财政部门在全市债务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指标、财力状况、税收占比等情况,按因素法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纳入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市、镇级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
第十条 市、镇级政府举债,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向省政府申请代发一般债券融资;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向省政府申请代发专项债券融资。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省财政部门下达本市的新增政府债券限额内,提出市本级、各镇政府的政府债券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核定的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级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对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化解政府性债务腾出举债空间的地区,在分配债券额度时适当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市、镇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不得以虚假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第十五条 对于依法需要政府或其部门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单位(举债单位)向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担保单位主管部门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法律顾问的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新增债券资金应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公益性项目后续工作,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以及双方签署的法律文本执行。
第十七条 对已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存量政府债务,市、镇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进行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债务结构。
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库款归垫,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债权人,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资金金额纳入国库。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不得闲置、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市、镇级政府应当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完善绩效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担责”的原则,分类落实偿还责任。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必要时可通过调入政府性基金和国资预算资金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专项债务,通过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对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协议约定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或有债务举借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敦促偿债主体及时偿还债务。
第二十二条 新增政府债券以及通过政府债券置换的存量债务到期后,可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减缓债务偿还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使用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
(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市、镇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依法妥善处置政府或有债务。
(一)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在安排资金代偿的基础上,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并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因预算管理方式或债务管理方式变化,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
(三)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有关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
(四)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应优先用于解决或有债务的代偿或转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债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市、镇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还本付息,各镇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向市财政部门上缴还本付息资金。对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镇街,市财政部门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末仍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上下级往来或财政结算如数扣缴。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其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市、镇级政府要将债务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将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市级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代偿资金应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 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镇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镇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市财政部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测算政府债务综合风险指数,及时分析和评估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建立债务风险预警体系,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预警。
(一)对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的镇级政府建立约谈制度,锁定债务余额,制定本辖区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将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内。
(二)对列入风险提示名单的镇级政府建立通报提示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防止债务风险演变。
(三)对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镇级政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第三十五条 市、镇级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债务违约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动用存量资金、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债务偿还。确实无法偿还政府债务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平台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地方政府不得为融资平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要求财政部门为其出具任何形式的承诺函、担保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一)对承担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举借债务,项目自身收益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三)对只承担政府债务融资职能、基本依靠各类政府资金支持运作的融资平台公司,市、镇级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资源整合、优化重组等方式促进其转型发展,确因持续发展能力和效益较差难以继续经营的,应依法进行处置。处置融资平台公司过程中,按照权责利相一致要求,妥菩处理债权、债务、资产、人员等。
第三十七条 防范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严格限定由自身运营收入偿还,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建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保障、风险防控机制,举债规模不得超过自身偿债能力。对融资平台公司在建公益性资本项目,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统筹财政资金、发行政府债券等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镇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债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政府性债务信息系统。
(二)债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三)市、镇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四十一条 市、镇级政府应定期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重点说明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审慎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及其项目建设情况,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相关情况,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规定举借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挪用债务资金或者改变债务资金用途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举借政府债务,使用和管理政府债务不当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莱阳市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包括市本级和镇街政府。
第三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全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各镇街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
第四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以债务管理系统数据、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以及相关统计数据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章 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
第五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主要指标为债务率;辅助指标为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
(一)债务率。该指标综合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具体分为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
(二)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
(三)偿债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
(四)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
第六条 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分项风险指标计算政府债务综合风险指数。
第三章 评估预警及风险化解
第七条 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预警。
综合风险指数高于(含)100,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含)100%的镇街,列入风险预警名单。
综合风险指数低于100,但高于(含)80,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含)100%的镇街,列入风险提示名单。
第八条 债务风险相对较高地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被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的,应当优先安排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外债还贷准备金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支出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等多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同时,原则上不得增加政府债务余额。
(二)被列入风险提示名单的,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方案。一般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加大债务偿还力度;专项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方式加大专项债务偿还力度。全面关注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对政府债务风险的影响。新增债务率较高的县市区应当加大债务偿还力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偿债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合理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避免债务集中偿还;逾期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合理安排自身财力和置换债券,切实加大逾期债务偿还力度。
第九条 未列入风险预警或提示名单的,应当排查风险隐患,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十条 市、镇级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并及时报上级政府,确保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十一条 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财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进行综合测算。
第四章 评估预警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要与债券资金分配额度挂钩。列入风险提示名单的,市财政部门将适当减少新增政府债券分配额度;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的,原则上不得分配新增政府债券。确需分配新增政府债券的,报市政府统筹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名单,结合政府债务风险状况、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被约谈的进行全市通报。
第十四条 市、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镇级政府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提高债务统计质量,强化债务分析,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夯实数据基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防范风险演变。
第十六条 各镇街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办法,切实加强对债务风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国家、省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如有调整或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莱阳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加快构建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全市(包括市本级及镇街,下同)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镇街政府(含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审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
跨镇街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镇街协商办理。涉及市外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或有关镇街政府牵头办理。
2.及时应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3.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4.权责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逐级落实和强化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切实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市级政府不承担镇街政府债务偿还责任。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6〕32号)等。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或镇街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发行并转贷我市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市、镇级政府分别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区域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区域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将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审计、金融监管、宣传、信访、法制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市级的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4.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相关政府实施应急措施。
5.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相关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协调查处非法集资。
宣传部门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严重程度,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法制部门负责研究风险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银监、保监等部门分别负责指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有关风险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参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地社会秩序以及涉及政府性债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发现涉嫌犯罪的,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并相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监测。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测算政府债务综合风险指数,及时分析和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并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报告。市和镇街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镇街政府预计在采取统筹本级财力并处置政府资产等措施后仍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镇街政府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市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烟台市财政局。
市本级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由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烟台市财政局。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涉及镇街的风险事件,由有关镇街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涉及市本级的风险事件,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烟台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烟台市财政局。
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三)分类处置。
1.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市、镇级政府根据上级实际转贷债券数额,分别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相关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其中政府债务本金可以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政府债券偿还。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将由省政府统一收回。相关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责任金额由相关政府、债权人、债务人依据上述规定,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相关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在依法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参照存量或有债务第(1)项依法处理。
5.其他事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规定执行。
(四)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镇级政府。
1.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有1个镇街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有1个镇街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市、镇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有2个镇街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有2个镇街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镇级两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市、镇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本级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有3个镇街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有3个镇街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5)市、镇级两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6)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7)市、镇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镇级两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2)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市、镇级政府分别对其举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市、镇级政府要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1.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相关镇街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压减一般性支出、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镇街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应暂停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不含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等专项收入安排的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镇街政府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收回。
(4)被财政部、省政府或市政府列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地区的镇街,在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时,市政府应当适当扣减其新增债券规模。
(5)镇街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2.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镇街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问题特别重大时,市政府接管风险镇街财政管理,组织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3)镇街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烟台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3.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镇街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出现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第(1)(2)情形,涉及市本级的风险事件,由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参照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第(1)(2)项处理。
(3)市政府统筹全市财力仍无法解决本级或所辖镇街政府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烟台市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由烟台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烟台市政府处理。
(4)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镇街当年或以后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4.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报烟台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烟台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烟台市政府报告。
(2)全市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向烟台市政府、省财政厅申请国库调度款周转。同时,在省政府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向省政府申请发行政府债券来置换其部分到期政府债务本金,缓释债务风险。
(3)市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烟台市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市政府暂停I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镇街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二)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确保与金融政策相协调。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动态监控,堵塞税费征管漏洞,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大力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调控保障能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一般性支出或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省、市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适时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临时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垫付到期部分政府债务本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上级政府可相应停止实施相关临时救助措施,并收回垫付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对镇街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政府按规定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规划期内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要根据规划期内财政收支和政府债务风险预测情况,严格限定债务风险控制目标,对预计超过风险控制目标的地区,要相应调整规划期内收入或支出安排。
(三)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四)应急终止。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另外,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定期评估未来财政支付风险,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保障财政经济平稳和可持续运行。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财政支出责任数额过大,导致当年预算安排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并出现支付违约的,应当根据违约金额及影响程度,参照上述债务风险事件分级应急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应急处置。
五、后期处置
(一)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报告,随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二)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今后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的意见建议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要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二)人力保障。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和镇街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三)资源保障。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各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四)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财政、发展改革、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六)责任追究。
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年末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区域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2.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3.责任追究程序。
(1)市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镇街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调查或审计报告中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县市区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实施后,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本区域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二)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莱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莱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慕 欣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彦博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倪建武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孙文程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赵玉庭 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郭立众 市信访局局长
贺巨豪 市发改局局长
邢胜军 市司法局局长
宋竹行 市财政局局长
吴言华 市审计局局长
高 鹏 市金融办主任
隋常升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贾通志 人民银行莱阳支行行长
邹仁强 烟台银监分局莱阳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宋竹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