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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17-10327 主题分类: 司法
成文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7-09-05
发文机关: 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法律援助 体裁分类: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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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省烟驻莱各单位: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莱阳市委办公室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和烟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烟办发〔2017〕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以健全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回应民生诉求、保障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创新的原则,在全市基本形成保障有力、规范高效、参与广泛、便民利民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服务平台、人才队伍、质量标准、便民机制等建设,构建“平台一体化、人员专业化、监管标准化、服务便利化”的援助模式,全面提高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彰显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一体化服务平台。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建成以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为骨干,以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管家”工作室为基础的实体平台,不断优化硬件设施,完善功能区域和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二是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法律援助微信号、网上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网上“法律管家”等服务形式,努力实现集援务公开、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跟踪监督于一体的“互联网+法律援助”。三是推进“12348”法律援助热线平台建设,打造我市“12348”专线服务民生品牌。四是实现互联互通。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形成法律援助实体、网络、热线平台的对接互通、有机融合,打造城乡一体化、网上网下一体化援助服务平台,实现咨询服务全覆盖,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及时、便捷、专业、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培育专业化服务队伍。一是配齐配强援助机构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聘任等形式,优先招录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鼓励工作人员考取法律、心理咨询、档案管理等职业资格。不断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落实分级培训工作机制,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二是组建专业化承办人员队伍。择优选取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成立专业团队,并按专业特长分类管理。强化办理案件人员权益保障和政策扶持,鼓励建立职业保险制度,充分调动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建立标准化质量体系。一是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全市无期徒刑、死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资质标准,确保办理质量。严格执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健全完善接待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考核确认、补贴发放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确保各个环节有章可循。研究制定全市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案件质量标准,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二是加强对办案人员监督。建立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准入机制、服务评价机制、退出机制和惩戒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事项范围和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三是加强办案过程监督。认真落实《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鲁司〔2016〕101号),在援助机构设置质量监督岗位,配备质量监督员,强化全过程监督,全面实施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征询审理机关意见等措施,严控办案质量,实现“零差评”。建立法律援助律师专家团,对重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专家会诊、集体讨论、重点督办。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体系,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考核确认机制,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提高办案质量。

(四)完善便利化服务机制。一是优化便民服务措施。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统一服务窗口视觉识别标识和人员着装;创新受理指派服务方式,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援助案件受理点,全面推行代受理制度;做实“点援制”,引导受援人结合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承办人,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受理服务;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残联等单位和高等院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积极发挥其自身优势,拓展群众获得援助渠道。二是完善经济困难审查机制。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按照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或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出具有困难的,可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探索建立涵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三是拓宽法律援助服务内容。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和其他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延伸服务领域,在服务过程中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履责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司法局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考核。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加强对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管理,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加大保障力度。机构编制、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建设、卫计、市场监管、审计、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大力支持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基础设施等建设,落实人员、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将法律援公益岗位纳入政府购买公益岗位项目并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我市财政状况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按照规定适用范围制定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加强经费保障和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

(四)强化部门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决定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的决定,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鲁司〔2012〕164号),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和工作便利。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印费、查档费等收费项目一律给予免收。建立各群团组织、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对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予以支持,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开办专题栏目、播放公益宣传片(微电影)等方式,积极搭建公共法律教育平台,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典型事例,加强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的关注,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52号)和《烟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办发〔2017〕24号)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村(社区)社会治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法治平安和谐莱阳建设,结合“法律管家”工作,积极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努力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组织引导全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基本法律服务。

2.全面覆盖。全市所有村(社区)全部配备法律顾问。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贫困村作为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优先配备。

3.有机结合。已建立“法律管家”的村(社区),其中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则上明确为该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尚未建立“法律管家”的村(社区),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与“法律管家”工作有机结合,共同推进,不重复建设。

(三)主要目标

1.建立覆盖全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网络,形成集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于一体的法律服务平台,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2.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形成知法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自觉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3.基层自治管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人员配置、工作职责和服务方式

(一)人员配置

1.聘用条件。村(社区)法律顾问由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社情民意,擅长纠纷调处;热心社会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

2.聘用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有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和近年来的业绩、信誉等情况,原则上由村(社区)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双向选择。无法双向选择的,在尊重村(社区)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司法局根据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的原则进行配置。法律顾问确定后,由村(社区)签订聘用合同。

(二)工作职责

1.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社区)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治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依法治理。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组织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3.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德讲堂、法德共促会等方面的工作,定期举办法治讲座,通过以案释法、以群众身边事讲法说法等方式,普及群众日常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邀请,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为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人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

5.反映社情民意。收集整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通报所在地司法所;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组织、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及时向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服务方式

1.远程即时服务。在村(社区)显著位置公示法律顾问的姓名、电话、邮箱、QQ、微信等联系方式,为村(社区)组织和群众提供“互联网+远程即时”的法律服务。

2.现场上门服务。每月到村(社区)累计服务不少于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会同辖区内司法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

三、组织实施

(一)网络覆盖(2017年6月-12月)。认真总结“法律管家”工作经验,做好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衔接,年内基本实现村(社区)“法律管家”和“法律顾问”全覆盖。

(二)健全机制(2018年1月-8月)。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完备的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估体系。

(三)总结提高(2018年9月)。对全市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固化经验,进一步提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市司法局要结合“法律管家”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工作日志、工作台帐、服务标准和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参与处置群众性敏感性案件等方面的工作指引。

(二)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市司法局要建立统一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研究提出下步推进措施。利用好统计资料做好舆情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民生诉求、掌握的社情民意以及发现的可能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报送烟台市司法局和莱阳市委、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预防和降低社会法律风险,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评估奖惩制度。市司法局应通过制定评估指标体系、检查工作台账、听取村(社区)组织和群众意见等形式,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人员作出调整和奖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目标,周密组织实施,搞好统筹调度,集中力量推动工作落实。各镇街要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列入辖区内的“民生工程”。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7〕6号)精神,根据我市财力,合理安排补助经费,管理使用规范,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长期有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培育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积极营造社会高度关注、法律服务人员和人民群众普遍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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