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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18-18484 主题分类: 煤炭
成文日期: 2018-07-30 发布日期: 2018-07-30
发文机关: 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散煤清洁化 体裁分类: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2018年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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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省烟驻莱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莱阳市2018年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阳市2018年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2018年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积极推进清洁煤炭推广,全面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大力推进散煤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清洁煤炭替代散煤工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力争散煤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完成各项年度工作目标。

二、主要目标

(一)推广计划。年内推广清洁煤炭7.6万吨,其中清洁型煤1万吨,节能环保炉具9000台(任务分解情况见附件1)。

(二)推广品种。全市范围内民用煤全面推广清洁煤炭,含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具体技术标准见附件)。我市推广使用的煤炭标准执行国家最高标准,凡是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销售。节能环保炉具全部采用气化炉具,确保排放达标和群众使用安全。

(三)进度要求。各镇街要负责组织环保、市场监管、国土等部门至8月底,集中开展散煤市场综合整治,清理、取缔违法违规煤炭销售专项行动,行动结束后要将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散煤办;大力开展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宣传,扎实开展居民用煤需求摸底,为配送打下坚实基础;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在8月底前,完成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招投标,选择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各两家供货企业,负责清洁型煤配送和节能环保炉具安装。

(四)加强执法。经信、市场监管、环保、国土、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强化全过程分类管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杜绝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

三、主要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流通领域监管。对煤炭经营市场开展集中整治,依法登记煤炭经营主体,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经营行为。生产经营散煤、型煤企业要统一纳入备案管理,建立煤炭经营企业信息库,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应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相关企业要加强煤炭质量档案管理,每批次进货资料、质量资料留存不少于两年。

市场监管局负责,严格按照《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对全市的煤炭经销点登记造册,监督抽查煤炭样本,对无证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确保煤炭经营主体的合法合规经营。对农村集贸市场、流动商贩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查处游商摊贩经营劣质燃煤行为。

(二)经营性储煤场地监管。进一步落实《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编制本辖区储煤场地布局规划,根据储煤场地规划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合理布局规划煤炭经营网点,对储煤场地统一登记造册,依法取缔非法违规用地,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储煤场地依法查处,有效防治煤炭扬尘污染。

国土局负责布局规划和查处储煤场地违法用地行为。环保局负责对储煤场地煤炭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商务局负责市煤炭交易市场管理,对市场进行扎口管理,市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相关条款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抽样检测、交易凭证要保存不得少于两年,年内煤炭交易市场无烟煤、兰碳销售量不低于5万吨。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经信局要安排专人进驻煤炭市场,加大监管力度。

(三)煤炭运输检查监管。加强煤炭运输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车辆,禁止不达标民用煤炭进入辖区。民用煤运输车辆需随车携带煤炭质量标准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工业用煤运输车辆需携带供货合同书(复印件)。

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托交通固定检查站点开展煤炭运输检查执法。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煤炭运输监管执法工作。

(四)确保资金落实,加强招投标和配送服务监管。散煤清洁化治理资金补贴范围为莱阳市村居用户购买的招标企业配送的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2018年招标数量为清洁型煤1万吨,节能环保炉具9000台。财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最多可享受1吨清洁型煤补贴,每吨补贴200元,无烟煤和兰炭不予补贴。凡购买1套节能环保炉具给予200元补贴,每户限购1套。要从严从细做好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管理,确保中标企业在产品质量、配送、安装服务等方面达到要求,严把质量关,确保及时配送到户。中标产品每批次都要抽检,实行包装销售,做到标识清晰,源头可溯;加强档案管理,相关资料留存不少于两年。

财政局要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作需要。经信局要及时开展招投标,确保8月份完成招标工作。

(五)禁燃区监管。加强禁燃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燃。禁燃区内居民家用燃料要达到环保部门要求,不能使用原煤,可以使用清洁煤炭;禁燃区内商业用途不得使用煤炭。

环保局负责查处禁燃区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局、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及相关镇街负责禁燃区内散煤经营者的取缔工作。禁燃区内相关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洁净煤炭的保障供应。

(六)推进清洁煤炭配送体系建设。各镇街要高标准建设本辖区储煤场地,提高清洁煤炭供应、配送能力,每个镇街必须设立集中配送中心,中标企业要安排专业人员在集中配送中心进行炉具和清洁煤炭现场试烧,解答群众的相关问题。其他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生物质燃料企业在办理准入后,同样可以在各镇街集中配送中心内经营,以此逐步实现市场化。各镇街要从中标的供货企业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企业,与其达成配送推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村民可以方便到镇街集中配送中心购买到合格的清洁煤炭和炉具。各镇街要尽快摸清各村居购买需求,以村居为单位做好需求信息统计工作,登记好户主、身份证号码、购买数量、联系方式等,并将统计信息及时提供给中标供货企业。各镇街要根据辖区内各村庄的汇总数据统筹安排中标企业做好集中配送。供暖季结束一个月后,各镇街要将通过审核的配送明细表和汇总表报市散煤办(经信局)统一申请财政补贴款项。

(七)加强工作调度和考核。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合作,把散煤治理纳入环境整治责任考核。市散煤办要全面负责对各镇街和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和各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调度,对工作滞后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八)加强社会宣传。利用《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的契机,广泛宣传煤炭清洁利用的意义,积极宣讲“用好煤、保蓝天、配好炉、少用煤”的知识和政策,加强一氧化碳中毒预防知识宣传,引导居民安全、科学地使用燃煤炉具。广泛开展村居、广场现场试烧推广,充分演示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的优点,让广大群众认可和支持散煤治理工作。电视台和今日莱阳报社要负责组织好全市的散煤清洁化治理宣传工作。

附件:1.2018年度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任务分解表

          2.2018年烟台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标准

          3.2018年烟台市节能环保炉具标准

附件1

2018年度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任务分解表

序  号

镇街

清洁煤炭推广量(吨)

气化炉具推广量

(台)

其中:清洁型煤(吨) 

1

城厢

6384

840

756

2

古柳

4180

550

495

3

龙旺庄

3496

460

414

4

冯格庄

2964

390

351

5

柏林庄

2736

360

324

6

沐浴店

5928

780

702

7

团旺

6688

880

792

8

穴坊

6232

820

738

9

羊郡

2736

360

324

10

姜疃

5092

670

603

11

万第

6080

800

720

12

吕格庄

2432

320

288

13

照旺庄

4560

600

540

14

山前店

2964

390

351

15

谭格庄

5016

660

594

16

大夼

3192

420

378

17

高格庄

3192

420

378

18

河洛

2128

280

252

全市合计

76000

10000

9000

附件2 

2018年度烟台市民用煤质量技术要求

煤炭种类

指标要求

洁净型煤

无烟煤

兰炭质量

试验方法

高位干基热量Qgr,dMJ/kg

≥24.00

>24.00

GB/T213-2008

干基硫St,d  %

≤0.50

≤0.50

≤0.50

GB/T214-2007

挥发分Vd    %

≤12.00

GB/T212-2008

挥发分Vdaf   %

≤12.00

≤10.00

GB/T212-2008

灰分(Ad)%

≤16.00

≤10.00

GB/T212-2008

冷压强度(干型煤)(SCC) N/个

≥400

MT/T748-2007

落下强度(干型煤)(DS) %

≥80

MT/T925-2004

25mm孔径限下率(b)

≤15.00

MT/T1-2007

煤粉含量(P-0.5mm)%

≤20

GB/T477-2008

全水分  %

≤8.0

GB/T212-2007

磷(Pd)%

≤0.100

≤0.100

≤0.01

GB/T216-2003

氯(CId) %

≤0.150

≤0.150

≤0.150

GB/T3558-2014

砷(Asd)μg/g

≤20

≤20

≤20

GB/T3058-2008

汞(Hgd)μg/g

≤0.250

≤0.250

≤0.250

GB/T16659-2008

氟(Fd)μg/g

≤200

≤200

≤200

GB/T1633-2014

附件3

节能环保炉具主要参考指标

一、环保指标

参照《民用水暖炉通用技术条件》(GB16154-2005)、民用水暖炉性能试验方法》(GB/T16155)、《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XXXXX-2013)和国家相关标准修订方向,在符合《民用水暖炉通用技术条件》(GB16154-2005)的前提下,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环保炉具达到气化燃烧方式。

(二)适用性强。满足烟煤型煤、无烟型煤、生物质燃料、清洁烟煤等燃料无烟化燃烧的条件,且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求。

(三)效率及火力强度要求

项  目

规定标准

热效率(%)

≥70%

炊事火力强度(KW)

≥1

封火能力(h)

≥10

(四)污染物排放要求

项  目

规定标准

烟尘排放浓度(mg/m³)

≤35

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³)

≤110

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³)

≤150

烟气一氧化碳排放浓度(mg/m³)

≤0.2

林格曼黑度  级

≤1

其中,运行条件为炉具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不应大于1.9。

二、应标企业条件

炉具生产企业参与竞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条件,具备原材料进厂验收和成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并有相应详细记录。

(三)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自己的商标,产品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历次抽查、监测检验中均合格。

(四)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满足用户对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的需求。同等条件下,对供货范围200公里以内的生产企业应优先考虑。

(五)炉具产品和使用的爆破片取得省级以上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两年内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六)产品应标明正确安装和使用警示说明,铭牌上注明环保炉具、售后服务及投诉电话。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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