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R-2019-0530001
莱阳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阳烟专〔2019〕1号
各科室(服务站):
现将《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阳市烟草专卖局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莱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莱阳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布局标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利民服务原则
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吸食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零售点网络,保障消费者在生产消费需求的时段,就近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保证消费需求。
(三)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军烈属、失业待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经营的,可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四)受理在先原则
在同一区域范围内,有多名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受理先后顺序予以办理。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主要分为经营场所标准、经营资金标准、经营地域标准三类,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三类标准。
(一)经营场所标准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应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相一致,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农村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城区、乡镇驻地固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8平方米以上,固定经营场所指实际用于经营烟草制品及其他物品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含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3.非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
(二)经营资金标准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范围内的银行开设账户,存入5000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并主动接受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核查。
(三)各区域布局标准
1.城区繁华路段: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10米。
2.乡镇街道繁华路段: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0米。
3.城区、乡镇街道的其他路段: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居民小区内每100户设立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常住人口户数以小区物业提供的数据为准。
5.50户以下的行政村(含自然村),每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行政村(含自然村)每50户设立1个零售点;行政村(含自然村)常住人口数量以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或村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6.综合性商贸城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的设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每1千平方米设立1个。
以经营酒水、副食为主的市场,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该市场总经营户数的5%以内;其他市场,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该市场总经营户数的2%以内。市场总经营户数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
(一)宾馆、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娱乐场所、茶室;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交通等候室。
(五)在城区、乡镇和村庄之间的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刊亭、公共服务亭等位置相对固定的服务站点。
(七)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10米以内;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军烈属、失业待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原则上不受间隔距离标准的限制。
第十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延续许可。
第十一条本意见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被许可人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间线。申请人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并书面认可。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经营地址变更,重新申领的,应当符合本规定。但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经营”的,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拟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无违法行为的,应重新申办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为“家庭经营”的,持证人在家庭成员 (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繁华商业街道是指流动人口多、商业集中的区域。城区主要包括:繁华商业街道名录:旌旗中路(青岛国货)、旌旗西路(温馨佳苑)、五龙北路(交通宾馆)、五龙中路(糖酒公司)、五龙南路(金龙宾馆)、盛隆商业街、阳光银街、玉岱北路(东关街)、文化路、金山路、富水路(汽车中心站)、丹崖路、荆山路等。其他为一般街道。繁华商业街道和一般街道的界定,由莱阳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以适应形势变化。
第十四条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予以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加油站便利店销售卷烟的,应按照“一点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莱阳市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莱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2014年2月1日印发的《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阳烟专〔2014〕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局、地方人大、政府有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