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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7226B/2019-20049 主题分类: 公路
成文日期: 2019-12-21 发布日期: 2019-12-21
发文机关: 莱阳市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农村公路工程 体裁分类:

莱阳市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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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接受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投诉并进行处理。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事项属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市交通运输局可以不予受理。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招投标当事人出具的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外文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局收到投诉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投诉;

(三)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规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直接提起投诉的;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三)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四)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

(六)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七)超过投诉期限的;

(八)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九)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或恶意投诉的情形。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但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投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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