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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557B/2019-1993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04-04
发文机关: 莱阳市统计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违法举报工作制度 体裁分类:

莱阳市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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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统计局

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莱统字〔2019〕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山东省《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结合莱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立并公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为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时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市统计局指定相关人员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凡涉及统计违法的举报事项均由法规科和相关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五条 市统计局通过莱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举报渠道。

  第六条 举报受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接待来访信访举报人,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举报人采用信访来访形式的,应当到举报受理场所反映。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共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九条 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场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以及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详细记录违法主体机构或个人姓名、被举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实的基本情况等,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举报受理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举报受理人员可以就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与举报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报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被举报对象不明确或无法查找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在收到举报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自觉接受监督。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应当通报批评;对办理举报事项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执法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市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成立执法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并保留必要的证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莱阳市统计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莱阳市统计局

2019年4月4日

(此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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